2011國際商務師考試綜合輔導資料(20)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fā)布時間:2011-04-13 10:2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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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撤回承諾:
英美法——投郵主義,一經投郵立即生效,不能撤回
大陸法——到達主義,到達要約人時生效,只要撤消通知在承諾到達之前或同時到達受要約人,就可以撤回
公約——到達主義。只要撤回通知在承諾到達之前或同時到達受要約人,就可以撤回
5、承諾應當具備的條件
(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作出。受要約人包括其本人及其授權的代理人。
(2)承諾必須在要約的有效期間內進行。
(3)承諾必須與要約的內容一致。
承諾應是無條件。承諾的內容必須與要約的內容相同,即必須接受要約所提出的各項條件。但在業(yè)務中,常有這種情況,受要約人在答復中使用了"承諾"的字眼,但又對要約的內容作了增加、限制或修改,這在法律上稱為有條件的承諾,分為兩種情況:
A.實質性變更: "有關貨物價格、付款、貨物質量和數量、交貨地點和時間、賠償責任范圍或解決爭端等等的添加或更改".實質性變更是對要約的拒絕,構成反要約。
B.非實質性變更:如要求重量單、裝箱單、商檢證和原產地證,包裝,分批裝運等。對于非實質性變更,除非要約人在不過分遲延的期間內以口頭或書面通知反對其差異外,仍構成承諾。
例如: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但提出包裝由單層麻袋改為雙層麻袋,這實際上是要約。答案:錯誤。
案例:公司對外發(fā)出要約,國外客戶在要約的有效期內回電承諾,但在同一電文中要求將裝運期提前一個月。請問這是不是有效的承諾?
對要約做出實質性的添加和修改,構成反要約,下列(ABDE)屬于實質性添加和修改。
A. 品質 B. 數量 C. 包裝 D. 價格 E. 支付
(4) 承諾的傳遞必須采用符合要約規(guī)定(或比之更加快捷)的方式。
案例分析
1.我某出口公司于2月1日向美商報出某農產品,在要約中除列明各項必要條件外,還表示:"Packing in sound bags".在要約有效期內美商復電稱:"Refer to your telex first accepted,packing in new bags".我方收到上述復電后,即著手備貨。數日后,該農產品國際市場價格猛跌,美商來電稱:"我方對包裝條件做了變更,你方未確認,合同并未成立。"而我出口公司則堅持合同已經成立,于是雙方對此發(fā)生爭執(zhí)。你認為,此案應如何處理?
分析:
處理本案應從下述幾點著眼,考慮具體措施:
(1)中、美均為《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締約國。在該筆業(yè)務的來往電傳中均未排除《公約》的適用。據此,雙方當事人理應受《公約》中有關條款的約束;
(2)按《公約》第19條(2)款的規(guī)定,對要約表示承諾而要約內容做非實質性改變時,除要約人在不過分遲延的期間內通知反對其間的差異外,仍構成承諾。如要約人不做出這種反對,合同條件就以該項要約的條件以及承諾通知內所載的更改為準;
(3)根據《公約》第19條(3)款的規(guī)定,包裝的改變不屬于實質性改變;
(4)合同應按"裝入新袋"的條件成立;
(5)綜上所述,美商復電已構成承諾,合同成立。如美商拒不履約,我方自應按《公約》的有關規(guī)定向美商提出索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