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高校收費制度及退費管理解析(2)
問:寒暑假期間在校住宿需要另外交費嗎?
答:按照規(guī)定,學生繳納的住宿費是全年的費用,國家嚴禁學校在寒暑假期間向?qū)W生另行收取住宿費。因此,寒暑假期間學生可以留校住宿,不需再另繳納住宿費用。
問:哪些部門有權制定和調(diào)整學校收費項目?
答:按照規(guī)定,學校的收費項目只能由教育部、國家發(fā)展改革委、財政部聯(lián)合制定,或者由各地的省級人民政府制定,其他任何部門或單位都無權自行制定收費項目。
制定和調(diào)整學校學費標準時,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意見,同級物價部門會同財政部門進行審核,三個部門共同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由教育部門執(zhí)行。
問:確定高校收費標準的依據(jù)是什么?
答:確定收費標準的因素:普通高等學校的學費標準根據(jù)年生均教育培養(yǎng)成本的一定比例確定。不同地區(qū)、不同學校、不同專業(yè)可以有不同的收費標準,但禁止同一學校、同一專業(yè)有不同的收費標準,即“雙軌”收費。各地在制定學費標準時,要充分考慮當?shù)亟?jīng)濟發(fā)展水平以及社會、學生家庭或個人的承受能力等情況。
北京市民辦學校退費管理辦法
(北京市教委 京教民[2009]3號文件)
第一條 為促進本市民辦教育的健康發(fā)展,維護民辦學校及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保障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依據(jù)《中國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辦法》、《民辦教育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國家機構(gòu)以外的社會組織和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jīng)費,經(jīng)本市或區(qū)縣教育行政部門審批設立的,面向社會舉辦的各級各類民辦學校和教育機構(gòu)(以下簡稱學校),包括本市民辦普通高等學校、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gòu)、民辦普通中小學、民辦中等職業(yè)學校、民辦教育培訓機構(gòu)。
第三條 本辦法中的學校所退費用,是指學校向?qū)W生收取的學費、住宿費以及代收代管費用。
第四條 新生在報到前提出退學的,學校應退還學生預交的所有費用。學生在學校開始上課前提出退學的,學校應當退還學生所繳納的全部學費,并按照學生實際住宿時間和實際發(fā)生其他教育服務情況,扣除已經(jīng)發(fā)生的住宿費及其他代收代管費用,退還剩余部分。
(責任編輯:杜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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