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規(guī)律與規(guī)則不能混同,規(guī)律是事物固有的、客觀的;而規(guī)則是人為制定的、主觀的。當然,合理的規(guī)則必須要反映客觀規(guī)律的要求。 2.規(guī)律的重復,是本質性、必然性內容的重復,不是具體事件的重復,因為事物的發(fā)展是必然性與偶然性的統(tǒng)一。 3.假象和錯覺不是一回事情,假象是事物的一種現象,是客觀的;錯覺是錯誤的感覺,是主觀的。當然,如果為假象所迷惑就會產生錯覺。 4.現象和本質都是客觀的,兩者之間不是主觀與客觀的關系(反映與被反映的關系),而是體現與被體現的關系,即現象不是反映而是體現本質。 5.唯物辯證法和詭辯論具有本質區(qū)別。 第一,前者既承認區(qū)別又承認聯系(既講非此即彼、又講亦此亦彼)。后者不承認區(qū)別只承認聯系(不講非此即彼、只講亦此亦彼)。 第二,前者既承認運動又承認靜止(人不能兩次踏進同一條河流),后者只承認運動不承認靜止(人一次也不能踏進同一條河流)。 第三,前者既堅持兩點又分清主次,是兩點論和重點論的統(tǒng)一,后者雖然堅持兩點但不分主次,屬于均衡論。 6.部分質變歸根到底是量變,不是質變。 質變有爆發(fā)式飛躍和非爆發(fā)式飛躍兩種基本形式。量變有數量變化與結構變化兩種基本形式。 7.不能把矛盾的同一理解成等同,同一是矛盾雙方的同一,是以差異為前提的;也不能把斗爭混同于斗爭的具體形式,如錯誤地認為斗爭即對抗。 8.矛盾斗爭性的無條件性,不是講矛盾雙方的斗爭不需要條件,不受任何條件約束,而是指矛盾雙方的斗爭在任何條件下都存在,但斗爭的具體形式受不同條件的制約。 9.矛盾普遍性和特殊性的關系不同于整體和部分的關系,因為普遍存在于特殊之中,沒有超出特殊;整體由部分構成,但整體具有部分所沒有的新功能,已經超出部分。 10.“事物既然是永恒發(fā)展的,就不存在靜止或者倒退”,這種看法是錯誤的。 事物的發(fā)展只是運動變化的一種狀態(tài)。相對靜止或者倒退也是運動變化的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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