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寧波打工者群體中,有一位姓方的“神奇人物”。他從2004年起,專挑“問題企業(yè)”務工,已連續(xù)將工作過的12家企業(yè)告上法庭,基本上屢告屢勝,被譽為“維權狂人”。5年里,他為自己和工友共提出勞動仲裁36次,訴訟56次,在基本上都獲得勝訴的同時,他的“釣魚式維權”也引來諸多爭議。 如果說“釣魚式執(zhí)法”讓人深惡痛絕,那么“釣魚式維權”則對整個社會大有裨益。所謂“釣魚式”,在執(zhí)法中是挖出陷阱誘人違法或誣人違法從而謀取非法利益,在維權中則僅僅是一種形象的說法。問題企業(yè)不遵守勞動法規(guī)的情形久已存在,并不是因為方先生前去務工才被引誘發(fā)作。無非是方先生的維權訴訟使他們的違法行為付出了代價,但他們也因此獲得了教訓,如果能夠從此改正,則于他們自身,于今后的所有務工者都善莫大焉。 要知道,把應有的權利以法律的方式固定下來,進而讓權利從紙面走進現(xiàn)實,都需要積極去爭取去實踐的公民。如果沒有1955年黑人女裁縫帕克斯在公車上拒絕為白人讓座的抗爭,很難想象會有奧巴馬當選美國總統(tǒng)的奇跡發(fā)生。如果沒有大學生雷闖堅持申辦食品行業(yè)健康證的嘗試,或許乙肝病毒攜帶者的從業(yè)歧視仍是一個理論上被反對的東西。權利需要積極地去爭取,而不必在乎資本或權力喜不喜歡這樣。 反觀我們所面對的現(xiàn)實,權利似乎一向被視作條件允許情況下強勢一方的賜予,而恰恰缺少了來自公民一方的主動博弈。方先生在維權方面的屢戰(zhàn)屢勝,與其說是他的精明強悍使然,不如說是工人勞動權利被侵害的普遍性所成就。如果企業(yè)嚴格遵守了勞動法規(guī),即便有人想要挑刺,也不可能一而再、再而三地被拿住把柄。在前不久被媒體曝光的“深圳塵肺門”事件中,149名維權農民工當中竟然有七成以上無法提供任何勞動用工證明。在勞動法明確規(guī)定用工必須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企業(yè)的守法狀況由此可見一斑。當職能部門以沒有接到舉報自辯的時候,盡管我們深信這只是一種推諉,但同時必須承認,與企業(yè)違法、部門失職一并存在的也有工人自我維權意識的不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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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郭潔 糾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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