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公務員時事政治3月11日練習
來源:網(wǎng)絡發(fā)布時間:2010-03-12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1、有雙重或者多重國籍的外國人,以其有任何或與其有最密切聯(lián)系的國家的法律為其本國法。
2、外國法人以其注冊登記地國家的法律為其本國法,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依其本國法確定。
3、侵權行為地法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法和侵權結(jié)果發(fā)生地法,如兩者不一致時,法院可以選擇適用。
4、我國法院受理的涉外離婚案件,離婚以及因此引起的財產(chǎn)分割,適用我國法律,認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適用婚姻締結(jié)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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