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上海公務員考試《綜合管理》考點精講(3)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fā)布時間:2011-01-13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育路教育網提供了針對上海市公務員考試《綜合管理》考點精講供考生查閱。本文為上海市公務員考試《綜合管理》考點精講——公共行政的涵義。
一、公共行政客體的概念
公共行政的客體即公共行政的對象,也就是公共事務。公共事務依其范圍的大小可分為國家事務、共同事務、地方事務和公民事務。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公共行政的主要責任是生產和提供公共產品,政府的公共產品體系構成政府所管理公共事務的范圍,包括經濟類公共產品,政治類公共產品,社會類公共產品,科技、教育與文化類公共產品。
二、公共行政客體的分類
國家公共行政管理客體包括行政機關內部事務和社會公共事務。特別是政府通過行使公共行政權,對社會公共事務進行管理,由此與社會生活中的幾乎一切行為主體發(fā)生行政、法律關系。在通常情況下,所謂社會行為主體是指具有法人和自然人的資格和地位、且有一定行為能力的公民、公民團體、社會組織。政府的行政行為是影響乃至決定它們社會生存條件的最重要的因素之一。概括地說,國家公共行政管理的外部客體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六類:
1. 經濟性組織,包括制造業(yè)、服務業(yè)、金融業(yè)、科技業(yè)和其他一切以營利為目的的組織。
政府與它們的公共行政管理關系,主要表現在利率、稅收、正當開支、工業(yè)衛(wèi)生、環(huán)境保護、人身保障等方面。執(zhí)照、許可證等申請、登記、備案、審批制度,限期改正、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直至拘捕等懲處制度,是政府對經濟性組織實施行政管理的經常性方式。
2. 社會性組織,包括教會、社區(qū)團體、群眾團體等一切非以營利為目的的組織。
一般來說,政府對它們的公共行政管理以不妨礙他人、不危害社會和公眾、不違反國家法律和公共行政管理法規(guī)為限度。登記制度和檢查制度是政府對其管理的主要方式。
3. 政治性組織,包括政黨和一切以政權或政治性權力為目的的組織。
政府對它們的行政管理主要是依據法律促使它們按照政治競爭的規(guī)則開展政治活動,防止和制止它們顛覆國家的政治企圖。登記制度和檢查制度通常也適用于政治性組織。
4. 教科文組織,包括學校、科學研究單位和各種文化團體。
政府在多數情況下對這類組織予以支持、財政資助和提供各種便利,但同時要求它們遵守國家法律和政府行政法規(guī),不得危害公共安全和公共健康,在必要時,也可能對其采取強制性的行政措施。
5. 新聞性組織,包括報社、新聞社、電臺、電視臺等一切新聞傳播媒介組織。
政府對它們的公共行政管理也以不違背國家法律和政府行政法規(guī)為限度。新聞性組織是政府公共行政管理的一大難點,因為政府本身是新聞監(jiān)督的主要對象之一。在實際過程中,新聞傳播的合法性,也常常是分歧最大的領域之一。
6. 公民,是政府公共行政管理的最大量的行為對象。
管理的原則仍然是依據國家法律和政府行政法規(guī),其最基本的標準是:履行對國家所承擔的義務,比如,繳納稅金、服兵役等;遵守社會生活的行為規(guī)范和道德規(guī)范,比如,不妨礙公共道德和他人私生活等。在對公民實施公共行政管理方面,政府可能采用的行政手段是多種多樣的。
【責任編輯:育路編輯 糾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