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民法考試輔導概要復習資料一
來源:育路教育網(wǎng)發(fā)布時間:2011-01-27
物權
一、物權法的一般原理:
(一)物權的概念和特征:
物權應是指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具有排他性的財產(chǎn)權。其特征是:
(1 )物權是以直接就物享受利益為內(nèi)容的財產(chǎn)權
(2 )物權是直接支配物的財產(chǎn)權
(3 )物權是直接支配特定物的財產(chǎn)權
(4 )物權為排他性的財產(chǎn)權
(二)物權法的基本原則
(1 )物權法定原則。
(2 )一物一權原則。
(3 )物權行為獨立原則。
(4 )公示公信原則。
(三)物權的變動
1.物權變動的概念
物權變動,是指物權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物權的設立,又叫物權的發(fā)生,是指民事主體依法設立新的物權。為自己設立物權的,通常稱作物權的取得;為他人設立物權的,通常稱為物權的設定。物權取得有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之分。物權的變更,是指物權的客體、內(nèi)容的部分改變。
物權的終止,又稱物權的消滅,對權利人來說即喪失了某一物權。它可分為絕對的消滅和相對的消滅。
2.物權行為
物權行為是指民事主體以物權的設立、變更、終止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為。物權行為是物權變動的主要原因。
3.物權的取得與喪失
能夠引起物權取得的法律事實主要有:
(1 )法律行為。這是物權取得的最常見的法律事實。
(2 )基于法律行為以外的原因取得物權。
能夠引起物權喪失的法律事實主要有:
(1 )法律行為,如拋棄、合同行為等。
(2 )基于法律行為以外的原因,如標的物滅失等。
4.物權的公示
物權的公示,是指通過一定的方式特物權變動的意思表示公開向社會公眾顯示。
我國《民法通則》和其他法律、法規(guī)亦以交付、登記為物權公示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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