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成考民法概要復習資料之債權(4)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fā)布時間:2011-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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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的擔保
債的擔保是促進債務人履行其債務,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xiàn)的法律制度。我國擔保法中規(guī)定的債的擔保方式有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定金等五種,其中,抵押、質押、
留置在物權章論及。
1.保證
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根據(jù)我國擔保法的規(guī)定,下列人不能充當保證人:①國家機關;②學校、幼兒園、醫(y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②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
保證的設立須經保證人與債權人的合意,故保證的設立多以保證合同的方式實現(xiàn)。根據(jù)我國擔保法的規(guī)定,保證合同采用書面形式,并包括以下內容:
(1 )被保證的主債務種類、數(shù)額;
(2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3 )保證的方式;
(4 )保證擔保的范圍;
(5 )保證的期間;
(6 )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保證的方式有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兩種。
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務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另一方當事人預先支付債的標的金額內的一定數(shù)額的金錢。定金具有如下效力:
證明主合同成立:給付定金后,如無相反證明,主合同視為成立。定金發(fā)生證明主合同成立的效力。
充抵價款和返還:定金是為擔保主債履行的從債。主債履行后,從債也隨之消滅。定金的債務由此轉化成定金返還請求權。給付定金的一方可請求接受定金方返還定金,或以定金充抵價款。
不履行債的當事人承受定金罰則,定金罰則是定金的主要效力,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喪失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應雙倍返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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