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國考行測公共基礎知識模擬試題(22)
來源:華圖教育發(fā)布時間:2011-10-12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案例分析題」
1、段某,男,46歲,某單位人事科長。段某在當人事科長期間,于1983年4月15日,在上級主管部門批給的招工指標中,利用職權私自安插其親友5人。對此,本單位職工潘某向上級紀檢部門寫信揭發(fā),使段某受到通報批評,其私自安插的5人也被除名。之后,段某借調整工資之機,捏造、散布潘某有流氓行為,致使潘某未升級。潘某向紀律檢查機關提出控告,上級主管部門給予段某撤職的行政處分。
問:處分段某的憲法根據是什么?
「答案」
我國憲法第41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對于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申訴、控告、檢舉權是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段某打擊報復控告人,是對公民憲法權利的公然侵犯,理當受到處分。
2、安某,男,45歲,河北省某市前進印刷廠廠長。安某為扭轉企業(yè)虧損局面,先后兩次安排本廠工人非法制作上海霞飛日用化工廠已注冊的“霞飛”化妝品商標印板,并為其他廠家印制假冒“霞飛”商標標識等10萬余套,非法經營額達15萬元,非法獲利10萬余元。
問:何為單位犯罪?對單位犯罪應如何認定與處罰?
「答案」
根據刑法第30條的規(guī)定:“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guī)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據此,單位犯罪是指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機關、團體為本單位謀取利益,按單位的意志決定實施的犯罪。構成單位犯罪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1)單位犯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機關、團體。(2)為本單位謀取利益,實施了危害社會的行為。如果單位內部成員假借單位名義實施犯罪牟取個人私利的,不是單位犯罪,而只能是單位成員的個人犯罪。(3)必須是經單位決策機構作出的決定或由負責人決定的。若不是單位決策機構或負責人員決定的,應以個人犯罪論處。(4)構成單位犯罪,必須有法律的明確規(guī)定。刑法第31條的規(guī)定:“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根據本條規(guī)定,對單位犯罪一般采用“雙罰制”。本案中,安某身為企業(yè)法定代表人,無視國家法律,安排工人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構成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罪,應依法對其判處刑罰,并對其所在單位判處罰金。
【責任編輯:育路編輯 糾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