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成人高考專升本民法筆記(8)
來源:育路教育網(wǎng)發(fā)布時間:2012-03-14
《民訴意見》
195.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經人民法院指定后,代管人申請變更代管的,比照民事訴訟法特別程序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審理。申請有理的,裁定撤銷申請人的代管人身份,同時另行指定財產代管人;申請無理的,裁定駁回申請。失蹤人的其他利害關系人申請變更代管的,人民法院應告知其以原指定的代管人為被告起訴,并按普通程序進行審理。
195條是對35條的解釋,要求承擔民事責任只能是普通。注意:35條中變更之訴要求單獨審理。
D.宣告死亡:
a.死亡時間:被宣告死亡的人,判決宣告之日為其死亡的日期。
b.行為效力:有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c.宣告死亡的效力:主體消滅,婚姻解除,財產發(fā)生繼承。
只要有前一個順序的人,后一個順序的人就不能主張權利。所以,如果這個時候配偶不同意宣告死亡的話,其父母子女都不能夠宣告死亡。
E.撤銷死亡宣告:
(一)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xiàn)或者確知他沒有死亡,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法院應當撤銷對他的死亡宣告。
(二)財產: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返還財產。依照繼承法取得他的財產的公民或者組織,應當返還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給予適當補償。但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還。若又遺囑他人,撤銷繼承后按遺囑。(注意,此種規(guī)定僅僅是為了保障被撤銷死亡宣告的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而并非是一種民事責任。因為這些人取得被宣告死亡的公民的財產是有法律根據(jù)的,因而其所負的返還義務,僅以現(xiàn)存利益為限,對已經不存在的財產并無返還和賠償責任。)
甲有二子乙和丙。乙離家出走,經法院依法判決宣告死亡。后甲病故,遺產由丙繼承。甲病故3年后,乙返回并要求繼承甲的遺產,請判斷下列哪種說法是正確的?
A.乙、丙均為甲的繼承人,理由是甲與乙、丙之間是父子關系
B.只有丙為繼承人,理由是繼承開始后,乙被宣告死亡
C.乙無權要求繼承甲的遺產,理由是遺產已由丙繼承,該繼承行為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
D.乙有權繼承甲的遺產,理由是乙為甲的繼承人,且提出權利請求未超過訴訟時效
AD。本題考被宣告死亡之人重新出現(xiàn)時的繼承權問題。乙雖被宣告死亡,但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只是結束以被宣告人原住所地為中心的民事法律關系,卻不能取消該人的繼承權。因此A項正確。至于乙如何取得他本應繼承的財產,法律無明確規(guī)定,我以為,可類推適用《民通意見》第40條:“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請求返還財產,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還。但依繼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組織,應當返還原物或者給予適當補償。”又根據(jù)《繼承法》第8條規(guī)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2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20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本案,“權利被侵犯之日”應自被宣告死亡之人重新出現(xiàn)之日起算,故未超過訴訟時效。
(三)婚姻:被宣告死亡的人與配偶的婚姻關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滅。死亡宣告被法院撤銷,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關系從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非經法定程序,個人拒絕無效),期間的財產和債務轉化為共同財產;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離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則不得認定夫妻關系自行恢復,此時沒有轉化共同財產的問題。
(四)收養(yǎng):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養(yǎng),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銷后,僅以未經本人同意而主張收養(yǎng)關系無效的,一般不應準許,但收養(yǎng)人和被收養(yǎng)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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