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成考專升本民法學章節(jié)復習指導(31)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fā)布時間:2013-02-01
第三節(jié):侵權損害賠償
一、侵權損害賠償的原則
1、全面賠償原則。
2、考慮當事人經濟狀況原則。
3、衡平原則
二、侵權損害賠償的范圍
1、侵害財產的損害賠償:一般原則是全部賠償原則。以造成的客觀損失為限,包括直接損失和可得利益損失。
2、人身傷害的損害賠償:
。1)一般傷害:基本上包括醫(yī)療費、住院費、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yǎng)費、護理費、治療期間的交通費和誤工工資、獎金等。
。2)人身殘廢:殘廢依其傷殘程度分為半殘廢和全殘廢。賠償必要的醫(yī)療費用外,還應根據其勞動能力喪失的程度和收入減少的情況,賠償因不能工作而減少的收入和殘廢者的生活補助費。
。3)致人死亡:對因違法行為致人死亡的,除賠償因死者在死亡前因醫(yī)療或搶救其生命所花的醫(yī)療費用外,并應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撫養(yǎng)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對不滿18歲的人撫養(yǎng)到18歲。對無勞動能力的人撫養(yǎng)20年(50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1年,最低不少于10年),70歲以上按5年計算,對其他間接受害人撫養(yǎng)5年。還應支付死亡補償費,具體賠償額以當地居民基本生活費作為依據。一般補償10年,不滿16歲,年齡小1歲減1年,70歲以上的,每增加1歲減1年,最低不少于5年。
(4)非財產損害的賠償:采取撫慰為主、補償為輔的原則。并對其賠償數額加以限制,采取以非財產性民事責任形式為主,財產性民事責任形式為輔的原則。只有在采取非財產性民事責任形式不足以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人身權益時,才采取財產性的民事責任形式。
第四節(jié):侵權民事責任的免責事由
一、侵權民事責任免責事由的概念和特征
侵權民事責任的免責事由又稱侵權民事責任的抗辯事由,是指被告針對原告要求承擔侵權民事責任的請求而提出的證明原告的訴訟請求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的事實。主要有以下特征:
1、侵權民事責任的免責事由,須是客觀存在的、已經發(fā)生的事實。
2、侵權民事責任的免責事由,是對抗對方當事人行使請求權的客觀事實。
3、一定的免責事由總是以一定的歸責原則和責任構成要件為前提的。
二、侵權民事責任免責事由的種類
1、依法執(zhí)行職務。
2、正當防衛(wèi)。
3、緊急避險。
4、受害人的同意。
5、不可抗力。
6、其他法定免責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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