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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哈湖位于貴陽南明區(qū),這里不但是貴陽市民休閑踏青的天堂,也是城市供水的主要水源地之一,"五一"期間旅游人數(shù)劇增,給貴陽飲用水源保護帶來巨大壓力--為了保護這個城市水源,貴陽日前下發(fā)緊急通知,要求從5月1日起公務員及其家屬禁止到阿哈湖水庫飲用水源保護區(qū)游玩。對違反者一經(jīng)查實,將責成其單位進行處罰,情節(jié)嚴重的,將追究黨政紀處分。(5月5日《華西都市報》) 很顯然,這個禁令嚴重混淆了公私界限,侵犯了公務員的私人權(quán)利。法律并沒有禁止公民到水源保護區(qū)游玩,游不游園那純粹是公務員的私人事務,只要不占用工作時間,只要不花費公款,只要沒有動用公權(quán)資源(比如開公車),組織就不能使用權(quán)力強制干預,公務員在私域內(nèi)有"法無明文禁止即可為"的自由。不錯,公職人員有做環(huán)?5呢熑,但那只是一種道義責任而非法定義務,你可以倡議公務員讓渡部分"游玩自由"做環(huán)?,但絕不能強迫他們那樣做。群己有權(quán)界,公私應分明,這是一個基本的政治常識。 可能公眾看慣了公務員享有某種特權(quán),看慣了公職人員在公私不分中以權(quán)謀私、損公肥私、化公為私,所以他們對這個帶著"讓公務員損私肥公"意味的禁令表示了很大的贊同,認為公務員為了公共環(huán)保利益有責任讓渡出部分私人自由,享慣了特權(quán)的公務員就該承擔點兒特別義務。我認為,這不是一種理性的看法。公眾為了自身權(quán)益不受公權(quán)侵犯,堅決反對公私界限不分,反對公職人員的損公肥私,反對政府以公共利益的名義剝奪公民的私人權(quán)益--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公眾同樣要拒絕"讓公務員損私肥公"的誘惑,不能接受以公益的名義侵犯公務員的私人權(quán)利。 我們堅守"公私分明"原則,要求公私之間有一個清晰的界定,是為了確保每個公民有一個免受公權(quán)侵犯的私域,公務員也是公民中的一分子,他們作為平民的利益,也應該受到這個法律原則的平等保護。如果我們今天作為旁觀者,容忍了政府部門對公務員私權(quán)利的侵犯和剝奪,也許明天這樣的侵犯就會落到我們自己身上。 更重要的是,如果我們接受了"讓公務員損私肥公",公私間的界限就模糊不清了,公私不分最終的受害者還是普通公眾。讓公務員損私肥公--侵犯了公務員私人權(quán)益后,公眾看起來似乎從中獲得了某種利益,但公私間因此就沒有了法律和道德界限:既然能讓公務員損私肥公,為什么公務員就不能損公肥私呢?公私不分的制度語境中,"損私肥公"的公務員一定會以加倍的索取去"損公肥私"。既然他們被當做特殊群體看待,身上被賦予了某種特別的義務,他們也就敢理直氣壯、毫無顧忌地去索要一些特別的權(quán)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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