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監(jiān)理工程師過關題合同管理案例分析(3)
來源:環(huán)球網校發(fā)布時間:2009-06-05 17:48:54
十一、 1、杜某為鋼廠辭退的業(yè)務員,為報復鋼廠,杜某利用過去該廠交給他的一張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與某路橋公司簽訂了提供鋼材的合同,成交價為50萬元,違約金比例是10%,同時,杜某收定金5萬元。路橋公司提貨時,鋼廠發(fā)現了此事。開始鋼廠想以未訂此合同為由拒絕履行,后考慮有利可圖,就口頭要求寬限一個月交貨,該公司同意。一個月之后,鋼廠未能按時交貨,使路橋公司施工受到影響。路橋公司要求鋼廠承擔責任,賠償還0%的違約金和雙倍返還定金,鋼廠以杜某無權訂立合同,合同無效為理由,拒不承擔責任。路橋公司請監(jiān)理工程師評判。監(jiān)理工程師如何處理?
答:該合同有效。鋼廠與路橋公司口頭約定推遲交貨日期,
應視為是對杜某所訂合同的追認,杜某的無權代理行為因而轉為有權代理。
2)因杜某與路橋公司所簽定的合同,得到鋼廠的追認,為有效合同,而鋼廠未能按時履行合同,影響路橋公司的施工,故應承擔違約責任。但合同法規(guī)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為此,路橋公司只能選擇其一種,違約金和定金不能并用 。
十二、某路面工程項目,當基層施工完后,測量時發(fā)現比設計標高高了10cm。原則是一初級監(jiān)理人員給指定的臨時水準點高了10cm,但是,當時承包商并沒有臨時水準點的正式資料經工程師批準,而經工程師書面提供的正式基準點都是正確的。承包商對此事項提出變更要求。
依據FIDIC合同條件,監(jiān)理工程師如何處理?
答: 工程師批復為:在路面工地附近確定臨時基準點,應是承包商自己的責任,不應該依賴初級監(jiān)理人員所指給的臨時水準點,FIDIC條件第17.1款規(guī)定:由工程師用書面形式提供的測量資料是正確的。因此,責任承包人自負。又根據FIDIC條件第51.2款的規(guī)定:沒有工程的指示承包商不得作任何變更。所以,承包商必須自費改正測量方面的差錯,不允許變更,路面工程按設計施工,以使工程師滿足。
十三、某市建筑工程公司(需方)與市水泥廠(供方)簽訂了兩份水泥購銷合同,其中一份是300噸水泥的現貨合同,每噸單價109.5元,總金額為32850元,約定5月10日交貨;另一份是400噸水泥的期貨合同,初步議定每噸109.5元。但合同上又注明:“所訂價格若需調整,供方應及時通知需方,征得需方同意即按協商價執(zhí)行;如需方不同意,則合同停止!眱煞莺贤規(guī)定,如供方不能按時交貨,應承擔需方的經濟損失,按未交貨貨款總額的5%償付違約金。300噸現貨合同,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鑒證后,需方按合同規(guī)定交預付款16425元,供方單位在供給需方100噸水泥后,由于當時是5月份,正是建筑旺季,市場對水泥大量需求,供方認為有利可圖,便以高價私自將水泥賣給其他一些單位,以致不能按照合同向需方如期如數交貨,造成需方直接經濟損失2000萬元。同年10月,需方向法院起訴,提出如下訴訟請求:
1. 將預付款16425元雙倍返還;
2. 賠償全部經濟損失;
3. 按兩份合同的總金額之5%償付違約金;
4. 繼續(xù)履行合同。
問題
分析此案,并提出處理意見。
答:1、 1 .本案中水泥購銷現貨合同依法成立,且為有效經濟合同;水泥購銷期貨合同因當事人雙方需就價格進一步協商,因而未成立。
2. 根據案情提供的事實,本案屬于合同履行方面的糾紛,因供方(水泥廠)未按合同的約定按期如數向需方(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交付水泥而引起。
導致糾紛的責任方是供方,由于供方認為有利可圖,便以高價將水泥賣給其他單位,從而造成違約。
3. 根據合同法有關規(guī)定提出以下處理意見:
(1)供方向需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為1095元(109.5×200×5%);
(2)供方向需方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的數額為18905元;
(3)合同繼續(xù)履行,供方向需方交付余下的200噸水泥;
(4)訴訟費由供方承擔。
十四、某項目工程量清單中,由于業(yè)主工作人員的失誤,將1000t的鋼筋數量錯誤地寫成100t,承包商發(fā)同后將錯就錯……最終承包商從業(yè)主手中比業(yè)主預期的價格多拿走了100萬元。試問承包商的行為是違背道德的行為還是違法行為?為什么?這類問題的出現屬于合同法哪種類型的合同?因當如何處理?
答:根據案例所述情況,承包人的行為既是違背道德的行為,也是違法行為。因為誠實信用原則是道德準則最重要的核心原則之一,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6條、第42條、第60條、第92條、第125條都載明了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公路工程國內招標文件范本》合同通用條件8.3載明:當承包人發(fā)現合同文件的中的差錯,應及時書面通知監(jiān)理工程師。
該案例屬于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應當在合同法規(guī)定的時間內進行變更。
2、某隧道工程在一煤礦附近施工,施工中承包商指出,因業(yè)主提供的參考資料有誤,瓦斯提前出現,并據此擅自停工,要求業(yè)主賠償因停工造成的損失。試問承包商提出的索賠成立否?為什么?
答:根據案例分析,承包人提出的索賠不成立。因為:1)招標文件中載明,業(yè)主提供的水文、地質、氣象等參考資料并不構成合同文件的一部分,承包人應對他自己就上述資料的解釋、推論和應用負責。2)根據合同通用條款11條的規(guī)定,承包了進行了現場考察,已對現場的地形地貌和特征,包括地表以下的情況在費用和時間方面的可行性感到滿意。3)招標文件中已載明并經過現場考察證實,該隧道施工確實處于一煤礦附近,因而瓦斯的出現不是一個有經驗的承包人所無法預見到的(合同通用條款12條),出不符合合同法所指的不可抗力,即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4)沒有監(jiān)理工程師的指示,承包人擅自停工造成的損失與損害應由承包人自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