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讀
快速擇校
非全日制在職碩士培養(yǎng)管理方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維護正常的教學秩序,規(guī)范和加強非全日制研究生的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文件,結合我校具體情況,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所指非全日制研究生是指參加在職人員攻讀碩士學位全國聯考被錄取的人員。
第二章 注冊管理
第三條 非全日制研究生新生必須持錄取通知書和有關證件,在規(guī)定時間到指定地點辦理報到手續(xù)。因故不能按時報到者,必須憑有關證明事先向研究生院請假。請假時間不得超過兩周。未請假或請假逾期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四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guī)定對其進行復查。復查合格者予以注冊,取得學籍;不合格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五條 對患有疾病的新生,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yī)院診斷不宜在學校學習的,可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在保留入學資格期間內經治療康復,可在次年新生入學前兩周向學校申請入學,經學校復查合格后,辦理入學手續(xù)。復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xù)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六條 每學期開學時,研究生應當按學校規(guī)定的時間辦理注冊手續(xù)。不能如期注冊者,應當履行暫緩注冊手續(xù)。未按學校規(guī)定繳納培養(yǎng)費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
第七條 學院負責與合作辦學單位協(xié)調,組織好本學院非全日制研究生報到注冊工作。
第三章 學習年限、退學
第八條 各類別非全日制研究生的學習年限按其培養(yǎng)方案執(zhí)行。非全日制研究生應在規(guī)定的學習年限內完成學習任務,若不能在標準學制規(guī)定的年限內完成學業(yè)者,必須提前提出延長學習年限申請,導師簽署意見,學院審核,報研究生院批準。
第九條 非全日制研究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退學:
(一)因身體健康原因不能繼續(xù)學習的;
(二)未能在規(guī)定的學習期限內完成學業(yè)且無正當理由延期的;
(三)在學期間嚴重違法違紀的;
(四)本人申請退學的。
第十條 非全日制研究生退學,由本人提出申請或導師提出建議,經所在單位簽署意見后,送學院及研究生院審核,報校長會議研究決定。
第十一條 退學非全日制研究生應在退學批文下發(fā)后兩周內辦完相關離校手續(xù)。
第四章 課程教學
第十二條 非全日制研究生課程學習實行學分制。所選課程應符合各類型研究生培養(yǎng)方案中課程設置的要求。
第十三條 非全日制研究生入學后,應按照培養(yǎng)方案制訂個人課程學習計劃,保證課程學習時間和學習效果。學習計劃應在入學后兩周內交到相關學院。
第十四條 教師授課可根據非全日制研究生具體情況采取靈活多樣的授課方式,保證課程的教學質量和效果。校內班教學可安排在周末或節(jié)假日進行,異地班教學可采取分段集中的方式進行。
第十五條 非全日制研究生各門課程都必須進行考試。課程考試分為開卷考試、閉卷考試、課程論文、口試加筆試等不同的形式;任課教師應在課程考試結束后的兩周內(如提交課程論文則在課程結束后三個月內)完成課程考試評分工作。課程成績的修改應由任課教師本人持試卷和學院分管領導簽字的修改說明到研究生院修改。
第五章 教學管理
第十六條 研究生院負責組織全校非全日制研究生的課程建設、教學評估和檢查及部分公共課程教學管理。學院負責本單位非全日制研究生的課程教學與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 非全日制研究生課程教學的日常評估和檢查由學院組織實施。學院應定期組織教學檢查,開展非全日制研究生課程教學經驗交流,掌握本學院非全日制研究生課程教學情況。學院應將本學期的課表及考試安排及時報研究生院,以備檢查。
第十八條 研究生院在學院自我檢查和評估的基礎上,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非全日制研究生課程教學的抽查和不同類型的課程評估,同時將抽查和評估的結果反饋給有關學院,改進課程教學工作。
第十九條 非全日制研究生的教學檔案由學院統(tǒng)一保存。學院應做好各類別、各年級、各班級非全日制研究生的教學檔案管理工作(包括學籍檔案、成績檔案、試卷檔案等)。非全日制研究生的學籍檔案和成績檔案應長期保留,試卷、檔案應保留3年。
第二十條 非全日制研究生的業(yè)務檔案由學院指定專人負責管理。管理人員應嚴格按照國家和學校的有關規(guī)定,做好檔案的收集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 任課教師必須按教學計劃、教學大綱的內容和學時完成教學任務。如因特殊情況不能上課,應辦好調課手續(xù)。
第二十二條 任課教師應配合教學管理部門做好課堂考勤、考試安排、成績登記、教學評估等管理工作。
第六章 紀律與考勤
第二十三條 非全日制研究生應嚴格遵守課堂紀律。因故不能上課,必須辦理請假手續(xù)。請假經批準方有效,否則作曠課處理。書面請假條留存學院。非全日制研究生每門課程的請假時間累計不得超過總學時的1/5,否則不得參加考試。
第二十四條 參加考試必須攜帶研究生證和有效身份證件,嚴格遵守考場紀律?荚囎鞅渍,成績按零分記,情節(jié)嚴重者按退學處理。
第七章 學位論文
第二十五條 非全日制研究生按所屬類型的培養(yǎng)方案完成全部課程學習,達到要求后,可開始學位論文工作。
非全日制研究生文獻閱讀的內容應與學位論文所研究的內容密切關,突出國內外的研究現狀和水平。
開題報告主要包括文獻綜述、課題研究的內容、意義、研究方案、預期達到的目標及時間進度計劃。
非全日制研究生通過開題后,可進行學位論文研究與撰寫工作。學位論文須符合《河海大學非全日制專業(yè)碩士學位論文工作管理辦法》的有關要求。
學位論文答辯必須在校內進行。
第二十六條 學院應根據各專業(yè)學位研究生培養(yǎng)方案的要求,對學位論文的選題、形式以及學位論文答辯的程序、規(guī)定等環(huán)節(jié)作出具體規(guī)定。
第八章 學位授予
第二十七條 非全日制研究生在規(guī)定學習年限內,修滿培養(yǎng)方案規(guī)定的學分,通過論文答辯,可以申請專業(yè)碩士學位,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批通過后授予學位。
第二十八條 非全日制研究生完成規(guī)定的學習計劃,但未通過學位論文答辯者,可發(fā)放學習證明。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非全日制研究生培養(yǎng)工作實行校院二級管理。研究生院代表學校對培養(yǎng)工作進行指導、管理和監(jiān)控,學院負責本單位非全日制研究生培養(yǎng)、學位論文等工作,并與合作辦學單位共同做好非全日制研究生在學期間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條 非全日制研究生在學期間不轉戶口、不轉工資關系和其他組織人事關系。學習期間凡涉及工作、醫(yī)療費和社會保險等問題均由原單位負責。
第三十一條 本規(guī)定自發(fā)文之日起執(zhí)行,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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