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 附 則 第一百零五條 本法所稱領導成員,是指機關的領導人員,不包括機關內(nèi)設機構擔任領導職務的人員。 第一百零六條 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yè)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經(jīng)批準參照本法進行管理。 第一百零七條 本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1957年10月23日批準、國務院1957年10月26日公布的《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guī)定》、1993年8月14日國務院公布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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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盧雁明 糾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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