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 )在施工中,當需要以強度較高的鋼筋代替原設計中的縱向受力鋼筋時,應按照鋼筋受拉承載力設計值相等的原則換算,并應滿足正常使用極限轉臺和抗震構造措施的要求。 ( 5 )采用焊接連接的鋼結構,當鋼板厚度不小于 40mm 且承受沿板厚方向的拉力時,受拉試件板厚方向截面收縮率,不應小于國家標準 《 厚度方向性能鋼板 》 cb 5313-85 關于z15 級規(guī)定的容許值。 ( 6 )鋼筋混凝土構造柱、芯柱和底部框架一抗震墻磚房中磚抗震墻的施工,應先砌墻后澆構造柱、芯柱和框架梁柱。 ( 7 )建筑的地震反應觀測系統(tǒng)抗震設防烈度為 7 、 8 、 9 度時,高度分別超過 1 60m 、 120m 、 80m 的高層建筑,應設置建筑結構的地震反應觀測系統(tǒng),建筑設計應留有觀測儀器和線路的位置。 五、場地、地基和基礎 (一)場地 國內外大量的震害表明,場地條件對建筑物震害的影響較大。場地條件對震害影響的主要因素是場地土堅硬程度和場地覆蓋層厚度。土愈軟、覆蓋層愈厚,震害愈重,反之愈輕。 ( l )選擇建筑場地時,應按表 8-3 劃分對建筑抗震有利、不利和危險的地段。 ( 2 )建筑場地的類別劃分,應以土層等效剪切波速和場地覆蓋層厚度為準。 ( 3 )土層剪切波速的測量,應符合下列要求: l )在場地初步勘察階段,對大面積的同一地質單元,測量土層剪切波速的鉆孔數量,應為控制性鉆孔數量的 1 / 3-1 / 5 ,山間河谷地區(qū)可適量減少,但不宜少于 3 個。 2 )在場地詳細勘察階段,對單幢建筑,測量土層剪切波速的鉆孔數量不宜少于 2 個,數據變化較大時,可適量增加;對小區(qū)中處于同一地質單元的密集高層建筑群,測量土層剪切波速的鉆孔數量可適量減少,但每幢高層建筑下不得少于一個。 3 )對丁類建筑及層數不超過 10 層且高度不超過 30m 的丙類建筑,當無實測剪切波速時,可根據巖土名稱和性狀,按表 8-4 劃分土的類型,再利用當地經驗在表 8-4 的剪切波速范圍內估計各土層的剪切波速。 ( 4 )建筑場地覆蓋層厚度的確定,應符合下列要求: 1 )一般情況下,應按地面至剪切波速大于 500m / s 的土層頂面的距離確定。 2 )當地面 5m 以下存在剪切波速大于相鄰上層土剪切波速 2 . 5 倍的土層,且其下臥巖層土的剪切波速均不小于 400m / s 時,可按地面至該土層頂面的距離確定。 3 )剪切波速大于 500m / s 的孤石、透鏡體,應視同周圍土層。 4 )土層的火山巖硬夾層,應視為剛體,其厚度應從覆蓋土層中扣除。 ( 5 )土層的等效剪切波速,應按下列公式計算: ( 6 )建筑的場地類別,應根據土層等效剪切波速和場地覆蓋層厚度按表 8-5 劃分為 4 類。當有可靠的剪切波速和覆蓋層厚度且其值處于表 8-5 所列場地類別的分界線附近時,應允許按插值方法確定地震作用計算所用的設計特征周期。 ( 7 )場地內存在發(fā)震斷裂時,應對斷裂的工程影響進行評價,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對符合下列規(guī)定之一的情況,可忽略發(fā)震斷裂錯動對地面建筑的影響: 、 抗震設防烈度小于 8 度; ② 非全新世活動斷裂; 、 抗震設防烈度為 8 度和 9 度時,前第四紀基巖隱伏斷裂的土層覆蓋厚度分別大于 6om 和 90m 。 2 )對不符合上款規(guī)定的情況,應避開主斷裂帶。其避讓距離不宜小于表 8-6 對發(fā)震斷裂最小避讓距離的規(guī)定。 ( 8 )當需要在條狀突出的山嘴、高聳孤立的山丘、非巖石的陡坡、河岸和邊坡邊緣等不利地段建造丙類及丙類以上建筑時,除保證其在地震作用下的穩(wěn)定性外,尚應估計不利地段對設計地震動參數可能產生的放大作用,其地震影響系數最大值應乘以增大系數。其值可根據不利地段的具體情況確定,但不宜大于 1 . 6 。 ( 9 )場地巖土工程勘察,應根據實際需要劃分對建筑有利、不利和危險的地段,提供建筑的場地類別和巖土地震穩(wěn)定性(如滑坡、崩塌、液化和震陷特性等)評價,對需要采用時程分析法補充計算的建筑,尚應根據設計要求提供土層剖面、場地覆蓋層厚度和有關的動力參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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