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國際貨運代理人考試考前輔導:理論與實務答疑精選一
來源:來源于網絡 發(fā)布時間:2010-02-03
問題內容
國際貨運代理兩種法律地位的區(qū)分與認定
老師好,關于這個法律地位問題。是不是打官司都要先確認貨代的法律地位才能作審判?那打貨代的官司不是很麻煩?
我自己的想法是:
當今貨代都是由貨代是傭金跟差價一起收,并由貨代來跟船公司簽合同的,并且貨代都在做拼箱,中轉等業(yè)務,所以我認為現(xiàn)在的貨代都是當事人。對不?
另:問下關于定倉權的問題,前年中國不是規(guī)定了只有nvocc能定倉么?我不是很理解這個問題, 沒有nvocc的貨代就不能定倉了么? 能講解下么?或者只能由貨主直接定倉?
老師回復
你好!打官司的時候是要先確認貨代的法律地位,當今的貨代公司絕大部分都是以自己的名義跟船公司簽租船合同賺取差價,屬于當事人的地位。貨代做拼箱的時候是當事人的地位。
貨主可以自己訂艙,也是讓貨代訂艙。讓貨代公司訂艙的時候,還要看貨代公司是不是無船承運人,如果不是的話,貨代公司不能以自己的名義跟船公司訂艙訂艙的,這時候貨代公司的法律地位屬于代理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