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成考專升本民法債的發(fā)生、變更和消滅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fā)布時間:2011-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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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的主要發(fā)生根據
1.合同
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
2.侵權行為
因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民事權利的行為。
3.不當得利
沒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依據,使他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為。
4.無因管理
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為減少或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損害,自愿實施管理或提供服務的行為。
二、債的變更
廣義的債的變更,包括債的主體的變更和債的內容的變更。
債的主體的變更,又成為債的轉移。是在債的內容不變的情況下,債權債務由第三人承受。
狹義的債的變更,僅指債的內容的變更。
1.債的內容的變更
債的內容變更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以原債的存在為前提;
。2)原存的債的關系及變更后的債的關系必須有效;
。3)必須是債的內容的變更;
(4)必須依當事人的協(xié)商一致或法律規(guī)定及人民法院的判決。
2.債的主體變更
。1)債權轉移
債權轉移不改變債的內容,債權人將債權轉讓給第三人。在債權合法轉移后,原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消滅,第三人取代原債權人的地位成為新的債權人,與原債務人形成債權債務關系。
根據債權轉移發(fā)生的原因不同,債權轉移分為法定轉移和約定轉移。
(一)法定轉移的情況有:
、 繼承。
在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承受被繼承人的財產權利。被繼承人享有的債權,因繼承而轉移給繼承人承受;
、诔鲎馕锏某鲑u
根據出讓不破租賃原則,出租方將出租的財產出賣時,原租賃合同對買受人繼續(xù)有效。原出租方對承租方的債權由新的財產所有人承受;
③連帶債務人之間的求償
在債務人互相承擔連帶責任的情況下,債權人可以向任何債務人請求承擔全部債務。連帶債務人清償了全部債務以后,取得了對其他債務人的求償權。
④保證
保證人代為履行債務或承擔因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而發(fā)生的損害賠償責任后,取得債權人的地位,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⑤保險
被保險標的的損害應當由第三人賠償時,保險人應投保人的請求,依保險合同進行賠償后,即取代被保險人的債權人地位,有權向第三人請求賠償。
。ǘ﹤膮f(xié)議轉移
債的協(xié)議轉移,是指債權人與第三人訂立債權轉移合同。依據該合同,債權由債權人轉移給第三人。
在債的協(xié)議轉移時,債權人負有通知債務人的義務。債權轉移的通知于到達債務人時對債務人發(fā)生債權轉移的效力。債務人在受到債權轉移的通知后,不得提出異議,不得再向原債權人履行債務。
(2)債務轉移
債務轉移,亦稱債務承擔。是指不改變債務的內容,債務人將債務轉移給第三人承擔。
通過協(xié)議方式轉移債務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①必須有可轉移的債務存在;
②必須有債務轉移合同。債務轉移合同可以由債務人與承擔人訂立,也可以由債權人與承擔人訂立。
債務人與承擔人訂立債務轉移合同的,必須取得債權人的同意。沒有經過債權人同意的債務轉移,對債權人不發(fā)生法律效力。
債務轉移的法律效力:
、賯鶆粘袚巳〈鷤鶆杖说牡匚唬蔀閭鶛嗳诵碌膫鶆杖。負有對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義務;
、趶膶賯鶆蘸蛷膶儆趥鶛嗟臋嗬灰騻鶆辙D移而不存在;
、蹅鶆杖说靡詫箓鶛嗳说目罐q事由,一并轉移給承擔人。承擔人得以同樣事由對債權人抗辯;
、軅鶆辙D移屬于無因行為,承擔人不得一對抗債務人的事由對抗債權人;
⑤由第三人為債權設定的擔保債務,除第三人同意債務轉移外,因債務轉移而消滅。
三、債的消滅
債的消滅,亦稱債的終止。債權債務關系客觀上不再存在了,債的關系也就消滅了。引起債的消滅的原因主要有:
1.清償
2.抵消
(1)抵消的概念
抵消:是指二人互相負有債務,而且給付種類相同,可以本人債務與他方債務,按照對等數額使其相互消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九條規(guī)定:"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
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2)抵消的要件
積極要件:
、匐p方債權有效存在,是抵消債的前提;
、陔p方債權必須均期限屆至;
、蹆蓚債權對雙方當事人是相互對立的,即雙方互為債權人;
、茈p方債務的給付須種類相同。
消極要件:
、俑鶕䝼鶛嘈再|不得抵消的債權,如:不作為債務、提供勞務的債務、與人身不可分離的債務均不得抵消;
②法律規(guī)定不得抵消的債務,如:禁止扣押和強制執(zhí)行的債務、故意侵權行為所生的債務、約定應向第三人給付的債務等,不得抵消。
3.解除
(參見"合同的一般原理")
4.提存
。1)提存的概念和功能
由于債權人的原因,債務人無法向債權人給付合同標的物時,債務人將合同標的物交付提存機關而消滅合同關系的法律制度。
交付合同標的物的債務人為提存人;債權人為提存領受人;交付的標的物為提存物;由國家設立并保管提存物的機關為提存機關。
提存制度的建立,使債務人及時了結債務關系,避免產生延遲履行的新債務,有利于保護債務人的利益。
(2)提存的要件
①必須有合法的提存人;
②有合法的提存原因。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ㄒ唬﹤鶛嗳藷o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ǘ﹤鶛嗳讼侣洳幻;
。ㄈ﹤鶛嗳怂劳鑫创_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jiān)護人;
。ㄋ模┓梢(guī)定的其他情形。"
③提存的標的物與合同的標的物相符,且適宜提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標的物不適于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3)提存的方法
提存應當在合同履行地的提存機關進行。
標的物提存后,除債權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監(jiān)護人。
。4)提存的效力
、僮蕴岽嬗行С闪r起,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務消滅。有效的提存,即視為債務人履行了債務;
、跇说奈锾岽婧螅瑲p、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蹅鶛嗳讼碛须S時領取提存物的權利,但該權利的行使有法定的除斥期間。
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
、軐鶛嗳祟I受權的限制:
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根據債務人的要求應當拒絕其領取提存物。
5.免除
①免除的概念與法律特征
免除,是指債權人以消滅合同債務為目的而拋棄自己債權的單方面法律行為。其法律特征是:
。1)免除為單方面的行為;
。2)免除為債權人處分債權的行為;
。3)免除為無因行為;
。4)免除為無償行為;
。5)免除為非要式行為。
、诿獬姆椒
。1)以意思表示為要素;
(2)向債務人為意思表示;
。3)免除的意思表示不得撤回。一旦債權人作出免除債務的意思表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③免除的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五條規(guī)定:"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者全部債務的,合同的權利義務部分或者全部終止。"
6.混同
。1)混同的概念與性質
債的混同,指債權人與債務人合二而一,致使合同關系歸于消滅的事實。
合同是雙方法律行為,合同當事人必須為二人以上。合同當事人雙方歸于一人,債權人與債務人合二而一,不再具備合同的特征,履行毫無意義。因此,混同可以消滅債。
。2)混同的成立
混同為債權人與債務人歸于一人,因而混同成立;焱恍枰斒氯说囊馑急硎荆欠墒聦。因法律事實的發(fā)生而成立。
。3)混同的效力
混同使債權債務關系絕對地歸于消滅,因合同產生的從債同時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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