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造價師理論與法規(guī)輔導:財產所有權和債權2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fā)布時間:2011-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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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在特定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合同約定或依法律規(guī)定履行義務。
1.債的發(fā)生根據
它是指引起債產生的一定的法律事實。債的發(fā)生根據有:
。1)合同。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任何合同關系的設立,都會在當事人之間發(fā)生債權和債務的關系。合同之債是債的最主要、最普遍的發(fā)生根據。
。2)無因管理。無因管理是指在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的情況下,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自覺為他人進行管理或服務的行為。無因管理在受益人與管理人之間產生了權利義務關系,構成無因管理之債。管理人或服務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償付必要的費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務活動中直接支出的費用,以及在該活動中受到的損失。
。3)不當得利。不當得利是指一方在沒有法律或合同依據的情況下,損害他人利益而自身獲得利益的行為;诓划數美氖聦,獲得不當利益的一方,負有返還不當利益的義務;財產受損失的一方,享有要求返還不當利益的權利。上述權利義務關系,構成不當得利之債。返還的不當利益,應當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當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勞務管理費后,應當予以收繳。
。4)侵權。侵權是指侵害他人的財產或人身權利的違法行為。侵權行為一經發(fā)生,即在受害人和侵害人之間形成債的關系,即侵權之債。受害人有權要求侵害人賠償損失,通過受害人與侵害人之間的債的關系來救濟受害人所受損害。
2.債的擔保
債的擔保是指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或依據法律的規(guī)定而產生的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的法律措施。擔保分人的擔保和物的擔保,我國《民法通則》規(guī)定了保證、抵押、定金、留置四種擔保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