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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防止地表水污染 第二十條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qū),由有關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協(xié)商劃定;協(xié)商不成的,由國務院環(huán)境保護部門會同國務院水利、國土資源、衛(wèi)生、建設等有關部門提出劃定方案,報國務院批準。其他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qū)的劃定,由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協(xié)商提出劃定方案,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協(xié)商不成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環(huán)境保護部門會同同級水利、國土資源、衛(wèi)生、建設等有關部門提出劃定方案,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qū)分為一級保護區(qū)和二級保護區(qū)。 第二十一條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保護區(qū)內的水質,適用國家《地面水環(huán)境質量標準》Ⅱ類標準;二級保護區(qū)內的水質,適用國家《地面水環(huán)境質量標準》Ⅲ類標準。 第二十二條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保護區(qū)的保護,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三條禁止在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二級保護區(qū)內新建、擴建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在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二級保護區(qū)內改建項目,必須削減污染物排放量。禁止在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二級保護區(qū)內超過國家規(guī)定的或者地方規(guī)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污染物。禁止在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二級保護區(qū)內設立裝卸垃圾、油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碼頭。 第二十四條利用工業(yè)廢水和城市污水進行灌溉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用于灌溉的水質及灌溉后的土壤、農產品進行定期監(jiān)測,并采取相應措施,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農產品。 第二十五條在內河航行的船舶,應當配置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防污設備,并持有船舶檢驗部門簽發(fā)的合格證書。船舶無防污設備或者防污設備不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應當限期達到規(guī)定的標準。 第二十六條在內河航行的船舶,必須持有海事管理機構規(guī)定的防污文書或者記錄文書。在內河航行的150總噸以上的油輪和400總噸以上的非油輪,必須持有油類記錄本。 第二十七條港口或者碼頭應當配備含油污水和垃圾的接收與處理設施。接收與處理設施由港口經營單位負責建設、管理和維護。在內河航行的船舶不得向水體排放廢油、殘油和垃圾。在內河航行的客運、旅游船舶,必須建立垃圾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條在港口的船舶進行下列作業(yè),必須事先向海事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批準后,在指定的區(qū)域內進行: (一)沖洗載運有毒貨物、有粉塵的散裝貨物的船舶甲板和艙室; (二)排放壓艙、洗艙和機艙污水以及其他殘余物質; (三)使用化學消油劑。 第二十九條船舶在港口或者碼頭裝卸油類及其他有毒有害、腐蝕性、放射性貨物時,船方和作業(yè)單位必須采取預防措施,防止污染水體。 第三十條船舶發(fā)生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體污染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強制打撈清除或者強制拖航,由此支付的費用由肇事船方承擔。 第三十一條造船、修船、拆船、打撈船舶的單位,必須配備防污設備和器材;進行作業(yè)時,應當采取預防措施,防止油類、油性混合物和其他廢棄物污染水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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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講老師 |
精講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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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時 | 試聽 | 課時 | 試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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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淑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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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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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huán)境影響評價技術方法 | 丁淑杰 | 40 | ![]() |
1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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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huán)境影響評價案例分析 | 馮老師 | 4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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