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政法干警考試《民法學》指導(2)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fā)布時間:2012-07-20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支配權、請求權、抗辯權與形成權
1.支配權―――是典型的絕對權
支配權是指權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權利客體(物、人身利益與智力成果)并享有其利益的權利,典型者如物權、知識產權、人身權。―――所謂的侵權,就是指侵犯支配權
其特點是:(1)客體是特定的;(2)權利主體是特定的;(3)義務主體是不侍定的;(4)實現(xiàn)不需要義務人的積極作為;(5)具有排他效力。
支配權常常是確認之訴的對象。
2.請求權―――是典型的相對權
請求權是指權利人要求他人為特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權利。
其特點是:(1)具有相對性;(2)具有非公示性;(3)大多表現(xiàn)為實體權利。
請求權作為獨立的實體權利,連接了實體法與程序法的權利,因為民事訴訟可以分為三種,即確認之訴、給付之訴、變更之訴,這三種訴訟中給付之訴是民事訴訟的核心,而給付之訴的基礎就是請求權。請求權可以獨立存在,也可以只是某權利的內容(權能)。請求權與債權的關系是:請求權是債權的主要內容,但債權又不限于請求權,債權的權能除了請求權之外,還包括“選擇、解除、終止等權能”。而且,債權請求權因時效而消滅時,債權雖然減損了其強制力量,但仍然存在。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而主張返還(《民法通則》第138條、《民通意見》第173條)。請求權既然可以是某權利的內容,說明它是基于基礎權利而發(fā)生的,有基礎權利,才能有請求權。請求權因基礎權利的不同可分為:
(1)物權請求權:返還原物請求權、停止侵害請求權、排除妨害請求權、消除危險請求權;
(2)債權的請求權:合同履行的請求權,違約損害賠償請求權、締約過失請求權、無因管理請求權、侵權的請求權、不當?shù)美a生的請求權;
(3)占有保護的請求權:占有返還請求權、停止侵害請求權、排除妨害請求權、消除危險請求權;
(4)人格權和身份權法上的請求權:人格受到侵害而產生的停止浸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請求權,以及身份法上的撫養(yǎng)請求權、贍養(yǎng)請求權;
(5)知識產權法上的請求權:知識產權受到侵害產生的停止侵害請求權、排除妨害請求權、消除危險請求權。
請求權在民法上的意義還在于,它確立了訴訟時效制度的范圍,從而使訴訟時效與取得時效之間有明顯的區(qū)別:一般認為,訴訟時效適用的對象是請求權(只適用于債權請求權和繼承法上的請求權)
請求權與訴權的關系是:請求權是訴權產生的基礎,但請求權本身不等同于訴權:請求權具有可訴性,因此只有當事人進入訴訟領域之后,請求權確實派生出訴權,訴權正是請求權在訴訟上的表現(xiàn)。
3.抗辯權
又稱異議權,是指對抗對方的請求權的權利?梢哉f.,請求權是矛,抗辯權是盾,抗辯權的功能在于延緩請求權的行使或使請求權歸于消滅。
(1)抗辯權的特征:
①其行使以請求權的行使為前提,沒有請求權的行使,抗辯權自無必要行使。
、诳罐q權只能由法律明確規(guī)定而產生,約定的抗辯事由只能產生合同的權利,而不是抗辯權。
、劭罐q權為私權,否行使完全由當事人來決定,不主動援引者視為放棄;法官不得主動依職權審查抗辯權是否存在。
、芸罐q權的行使有一定的期限限制,該期限要么由法律規(guī)定,要么推定為合理期限,但抗辯權沒有自己獨立的行使期間,因為抗辯權是依附于請求權而發(fā)生的,如果對方請求權合法成立,則抗辯權也就合法成立,如果對方的請求權不合法,則抗辯權也無必要行使。
(2)根據不同的標準,抗辯權可以分為不同類別:
①實體法上的抗辯權與程序法上的抗辯權:
程序法上的抗辯權是指被告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從程序上提出異議,如管轄異議等。我國合同法上的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以及擔保法上的先訴抗辯權,均屬于實體法上的抗辯權。應當指出,從實體角度看,抗辯權與抗辯不是一個概念,后者包含的事由極其廣泛,凡屬于對抗對方主張的事由皆屬于抗辯。而抗辯權是一個嚴謹?shù)姆筛拍。區(qū)分實體法上的抗辯權與程序法上的抗辯權的意義在于:程序法上的抗辯權可以由法官依職權審查;而對于實體法上的抗辯權,是否行使法官不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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