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政法干警考試民法資料:訴訟時效的起算
來源:育路教育網(wǎng)發(fā)布時間:2012-08-24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浙江政法干警考試筆試包括公務員公共科目考試和教育入學考試。公務員公共科目考試內(nèi)容為行政職業(yè)能力測驗和申論。教育入學考試科目由教育部根據(jù)國家統(tǒng) 一高等院校入學考試模式,結(jié)合試點班特點按層次確定。其中,報考?频目忌鑵⒓游幕C合(歷史、地理、政治)的考試;報考?萍耙陨蠈W歷起點本科和第二學士學位的考生需參加民法學的考試,面試采取結(jié)構化面試的方式進行,浙江華圖特整理考綱資料。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訴訟時效的開始時間一般應依下列情形確定:
1、附條件的債,應自條件成就之日起算。
2、定有履行期限的債,應自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
3、未定有履行期限的債,應自債權人給予的寬限期限屆滿之日起算。
4、以不作為為標的的請求權,應自義務人違反不作為義務之日起算。
5、違約損害賠償請求權,應自違約行為發(fā)生之日起算。
6、要求返還被非法占有的財物的,應自權利人知道物被非法占有和侵占人之日起算。
7、侵害身體健康的,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發(fā)現(xiàn)的,后經(jīng)確診并能證明是由傷害引起的,從傷勢被確診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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