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政法干警考試民法學復習指導(16)
來源:育路教育網(wǎng)發(fā)布時間:2012-08-27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2.質押權的善意取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84、出質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權但合法占有的動產(chǎn)出質的,不知出質人無處分權的質權人行使質權后,因此給動產(chǎn)所有人造成損失的,由出質人承擔賠償責任。(汽車也可以善意取得質權)
3.轉質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94、質權人在質權存續(xù)期間,為擔保自己的債務,經(jīng)出質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質物為第三人設定質權的,應當在原質權所擔保的債權范圍之內(nèi),超過的部分不具有優(yōu)先受償?shù)男ЯΑ^D質權的效力優(yōu)于原質權。(承諾轉質――轉質不允許增加出質人的質物上的負擔)質權人在質權存續(xù)期間,未經(jīng)出質人同意,為擔保自己的債務,在其所占有的質物上為第三人設定質權的無效。質權人對因轉質而發(fā)生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4.其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85、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金錢以特戶、封金、保證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債權人占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以該金錢優(yōu)先受償。
92、按照擔保法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將質物提存的,質物提存費用由質權人負擔;出質人提前清償債權的,應當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
93、質權人在質權存續(xù)期間,未經(jīng)出質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處分質物,因此給出質人造成損失的,由質權人承擔賠償責任。
95、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shù),質權人可以繼續(xù)留置質物,并以質物的全部行使權利。出質人清償所擔保的債權后,質權人應當返還質物。
債務履行期屆滿,出質人請求質權人及時行使權利,而質權人怠于行使權利致使質物價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損失,質權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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