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證員執(zhí)業(yè)資格考試復習資料精華版(十七)
來源:發(fā)布時間:2007-10-26 11:23:19
單證員資格考試復習資料
資料17
、、 FOB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
⑥、 FOB在進口國指定內(nèi)陸地點交貨。其中只有“指定裝運港船上交貨,[ FOB Vessel( Named Port of Shipment ) ]與《2000年通則》解釋的FOB術語相近。然而按《1941年美國對外貿(mào)易定義修正本》規(guī)定,只有在買方提出要求,并由買方負擔費用的情況下,F(xiàn)OB Vessel的賣方才有義務協(xié)助買方取得由出口國簽發(fā)的為貨物出口或在目的地進口所需的各種證件,并且,出口稅和其他稅捐費用也需由買方負擔。
這些規(guī)定與《2000年通則》FOB術語關于賣方必須負責取得出口許可證,并負擔一切出口稅捐及費用的規(guī)定,有很大不同。因此,我外貿(mào)企業(yè)在與美國和其他北美洲國家出口商按FOB術語洽談進口業(yè)務時,除了應在FOB術語后注明“Vessel”(輪船)外,還應明確提出由對方(賣方)負責取得出口許可證,并支付一切出口稅捐及費用。
二、CFR
COST AND FREIGH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運費(……指定目的港), 是指當貨物在指定裝運港越過船舷時,賣方即完成交貨。
賣方必須支付將貨物運至指定目的港的運費和必要的費用,CFR術語要求賣方辦理出口清關。本術語只適用于海運和內(nèi)河運輸(即“水上運輸”)。
如果雙方當事人不擬以越過“船舷”作為完成交貨,則應采用CPT術語。
在實際業(yè)務中,應規(guī)范地使用這一術語的標準縮寫——CFR。
CFR與CIF不同之處僅在于:
CFR合同的賣方不負責辦理保險手續(xù)和不支付保險費,不提供保險單據(jù)。有關海上運輸?shù)呢浳锉kU買方自理。除此之外,CFR和CIF合同中買賣雙方的義務劃分基本上是相同的。
按CFR術語訂立合同,需特別注意的是裝船通知問題。
因為,在CFR術語下,賣方負責安排在裝運港將貨物裝上船,而買方必須自行辦理貨物運輸保險,以就貨物裝上船(越過船舷)后可能遭受滅失或損壞的風險取得保障。
因此,在貨物裝上船前,即,風險轉(zhuǎn)移至買方前,買方及時向保險公司辦妥保險是CFR合同中一個至關重要的問題。
國際商會在INCO-TERMS先前版本均強調(diào),C&F賣方必須毫不遲延地(Without Delay)通知買方貨物已裝上船。在《2000年通則》也規(guī)定:賣方必須給予買方關于貨物已按A4規(guī)定交至船上的充分的通知 (Sufficient notice)……所謂“充分的通知”,意指裝船通知在時間上是“毫不延遲”的,在內(nèi)容上是“詳盡”的,可滿足買方在目的港收取貨物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辦理保險)的需要。
雖然,《2000年通則》沒有對賣方未能給予買方該項充分的通知的后果作出具體的規(guī)定,但是根據(jù)有關貨物買賣合同的適用法律,賣方可因遺漏或不及時向買方發(fā)出裝船通知,而使買方未能及時辦妥貨運保險所造成的后果,承擔違約責任。
為此,在實際業(yè)務中,我方出口企業(yè)應事先與國外買方就如何發(fā)給裝船通知商定具體做法;如果事先未曾商定,則應根據(jù)雙方已形成的習慣做法,或根據(jù)訂約后、裝船前買方提出的具體請求(包括在信用證中對裝船通知的規(guī)定),及時用電訊向買方發(fā)出裝船通知。上述做法也適用于我方出口的FOB合同和CIF合同。
此外,在CIF術語一節(jié)中述及的關于租船或訂艙的責任和目的港卸貨費用負擔的問題,同樣適用于CFR術語。
為明確卸貨費用負擔,也可采用CFR術語的變形.
例如:CFR班輪條件(CFR liner terms)、CFR艙底交貨(CFR ex --ship’s hold)、CFR吊鉤交貨(CFR ex tackle)和CFR卸到岸上(CFR landed)。
上述CFR術語的各種變形,在關于明確卸貨費用負擔的含義方面,與前述CIF術語變形中所說明的是相同的。
需要說明的是,以上各“FOB、CFR、CIF”貿(mào)易術語變形,除買賣雙方另有約定者外,其作用通常僅限于明確或改變買賣雙方在費用負擔上的劃分,而不涉及或改變風險的劃分。
此外,還須強調(diào),只有在買賣雙方對所使用的貿(mào)易術語變形的含義有一致理解的前提下,才能在交易中使用這些術語變形。
隨著國際運輸技術的發(fā)展,包括貨物集合化,集裝箱運輸、多式運輸和滾裝運輸?shù)娜找鏀U大使用,以在裝運港越過“船舷”作為賣方完成交貨義務的FOB、CFR和CIF術語已不能適應新的運輸環(huán)境的需要。
同時,運輸技術的變化,也帶來了運輸單據(jù)的革新,例如,多式運輸單據(jù)(Multimodal Transport Document—MTD),非傳統(tǒng)的FOB、CFR和CIF術語所涉及者。
有鑒于此,國際商會在《1980年通則》中增添了兩種新術語一,FRC和CIP,并修訂了原有的DCP。10年后,在《1990年通則》中又對上述三種術語作了進一步的修改和補充;將FRC改為FCA,將DCP改為CPT。經(jīng)修改補充后的FCA、CPT和CIP三種術語不僅適用于鐵路、公路、海洋、內(nèi)河、航空運輸?shù)膯我环绞降倪\輸,也適用于兩種或兩種以上運輸方式相結(jié)合的多式運輸!2000年通則》又對FCA術語中關于裝貨和卸貨義務作改變,以下分別介紹這三種術語。
三、CIF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保險費和運費(……指定目的港)是指當貨物在指定裝運港越過“船舷”時,賣方即完成交貨。
賣方必須支付將貨物運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運費和保險費用,但交貨后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以及由于發(fā)生事件而引起的任何額外費用,自賣方轉(zhuǎn)移至買方。
所以,在CIF術語中的賣方還必須就買方的貨物在運輸中滅失或損壞的風險辦理保險.
因此,賣方須訂立保險合同,并支付保險費。
買方應注意到,CIF術語只要求賣方投保最低責任的保險險別,最低保險金額通常為合同規(guī)定的價款的110%,并以合同貨幣投保。
如買方需要更高的保險險別,則應與賣方明確地達成協(xié)議或自行辦理額外的保險。CIF術語要求賣方辦理貨物出口清關。
本術語只適用于海運和內(nèi)河運輸。如果雙方當事人不擬以越過船舷作為完成交貨,則應采用CIP術語。
按照《2000年通則》,CIF合同買賣雙方的主要義務如下:
1.賣方的義務。
(1)負責在合同規(guī)定的日期或期間內(nèi),在裝運港將符合合同的貨物交至運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并給予買方充分的通知;
(2)負責辦理貨物出口手續(xù),取得出口許可證或其他核準書;
(3)負責租船或訂艙,并支付至目的港的運費;
(4)負責辦理貨物運輸保險,支付保險費;
(5)負責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6)負責提供商業(yè)發(fā)票、保險單和貨物運往約定目的港的運輸單據(jù)。如果買賣雙方約定采用電子通信,則所有的單據(jù)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電子數(shù)據(jù)交換信息所替代
2.買方的主要義務。
(1)負責按合同規(guī)定支付價款;
(2)負責辦理貨物進口手續(xù),取得進口許可證或其他核準書;
(3)負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后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4)收取賣方按合同規(guī)定交付的貨物,接受與合同相符的單據(jù)。
在采用CIF術語時,需注意以下幾點:
1.CIF合同屬“裝運合同”。
根據(jù)《2000年通則》,CIF術語的交貨點/風險點與FOB術語完全相同。在CIF術語下,賣方在裝運港將貨物裝上船,即完成了交貨任務。
因此,和FOB一樣,采用CIF術語訂立的合同屬“裝運合同”。雖然在CIF術語后所注明的是目的港(例如,“CIF紐約”)且在我國曾將CIF術語譯作“到岸價”,但是,CIF和其他C組術語(CFR、CPT、CIP)與FOB和其他F組術語(FCA、FAS)一樣,賣方在裝運地完成交貨的義務方面,其性質(zhì)是相同的,采用這些術語訂立的買賣合同均屬“裝運合同”性質(zhì)。
此類合同的賣方按合同規(guī)定在裝運地將貨物交付裝運后,對貨物可能發(fā)生的任何風險不再承擔責任。
2.賣方租船或訂艙的責任。
CIF合同的賣方為按合同規(guī)定的時間裝運出口,必須負責自費辦理租船或訂艙。如果賣方不能及時租船或訂艙,就不能按合同規(guī)定裝船交貨,即構(gòu)成違約,從而需承擔被買方要求解除合同及/或損害賠償?shù)呢熑巍?nbsp;
根據(jù)《2000年通則》,賣方只負責按照通常條件租船或訂艙,使用適合的裝運有關貨物的通常類型的輪船,經(jīng)習慣行駛航線裝運貨物。
因此,買方一般無權(quán)提出關于限制船舶的國籍、船型、船齡以及指定裝載某輪船公司或某班輪公司船只的要求。
但在出口業(yè)務中,如國外買方提出上述要求,在能夠辦到又不增加額外費用的情況下,我方也可靈活掌握,考慮接受。
3.賣方辦理保險的責任。
在CIF合同中,賣方是為了買方的利益而辦理貨運保險的,此項保險主要是為了抵御貨物裝船后在運輸途中的風險。
《2000年通則》對賣方的保險責任規(guī)定:如無相反的明示協(xié)議,賣方只需按“協(xié)會貨物保險條款”或其他類似的保險條款中最低責任的保險險別投保。
如買方要得到更大責任保險險別的保障,及/或要求投保戰(zhàn)爭、罷工、暴動和民變險等,須與賣方明示達成協(xié)議,或者自行安排額外保險。
最低保險金額應為, 合同規(guī)定的價款加10%,并以合同貨幣投保。有關保險責任的起訖期限必須與貨物運輸相符合,并必須至遲自買方需負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時(即自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時)起對買方的保障生效。該保險責任的期限必須展延至貨物到達約定的目的港為止。
在實際業(yè)務中,為了明確責任,我外貿(mào)企業(yè)在與國外客戶洽談交易采用CIF術語時,一般都應在合同中具體規(guī)定保險金額、保險險別和適用的保險條款。而目前中國保險條款和國際上使用較多的倫敦保險業(yè)協(xié)會貨物險條款均列有保險責任的起訖期限。
4.卸貨費用的負擔。
如在FOB術語中已述及的,班輪運費包括裝運港的裝貨費用和在目的卸貨費用,因此,如貨物系用班輪運輸,運費由CIF合同的賣方支付,在目的港的卸貨費用實際上由賣方負擔。
但大宗貨物使用租船運輸,在裝運港的裝貨費用由賣方支付,至于在目的港的卸貨費用由何方負擔,買賣雙方應在合同中訂明。其規(guī)定方法,可以在合同內(nèi)用文字具體訂明,也可采用CIF術語的變形來表示。
例如:
(1)CIF班輪條件(CIF Liner Terms),指卸貨費用按班輪條件處理,由支付運費的一方(即賣方)負擔;
(2)CIF艙底交貨(CIF Ex ship’s Hold),指買方負擔將貨物從艙底起吊卸到碼頭的費用;
(3)CIF吊鉤交貨(CIF Ex Tackle),指賣方負擔將貨物從艙底吊至船邊卸離吊鉤為止的費用;
(4)CIF卸到岸上(CIF Landed),指賣方負擔將貨物卸到目的港岸上的費用,包括駁船費和碼頭費(Lighterage and wharfage charge)。
在上文闡述FOB術語變形時,對貿(mào)易術語變形的解釋及其在實際業(yè)務應用中需注意的問題所作的說明,也適用于CIF術語變形。
5.“單據(jù)買賣”
從商業(yè)觀點來看,有人曾認為,“CIF合同的目的不是貨物本身的買賣,而是與貨物有關的單據(jù)的買賣”(A Sale Of The Documents)。
CIF合同的賣方可通過向買方提交貨運單據(jù)(主要包括提單、保險單和商業(yè)發(fā)票)來完成其交貨義務。賣方提交單據(jù),可推定為交付貨物,即所謂“象征性交貨”(Symbolic Delivery)。
而買方則必須憑上述符合合同要求的貨運單據(jù)支付價款。CIF合同屬裝運合同性質(zhì),賣方按合同規(guī)定在裝運港將貨物裝上船,但不保證貨物必然到達和在何時到達目的港,也不對貨物裝上船后的任何進一步的風險承擔責任。
因此,即使在賣方提交單據(jù)時,貨物已經(jīng)滅失或損壞,買方仍必須憑單據(jù)付款,但他可憑提單向船方或憑保險單向保險公司要求賠償。在此有必要指出,如果在采用CIF術語訂立合同時,賣方被要求保證貨物的到達或以何時到貨作為收取價款的條件的話,則該合同將成為一份有名無實的CIF合同。
第三節(jié)、廣泛使用的另外三種貿(mào)易術語
在國際貿(mào)易實務,還有三種貿(mào)易術語,近年來,也逐漸得到廣泛的運用,即,人們稱做的“新三件”:
(四)、FCA
FREE CARRIER (…Named Place)——“貨交承運人”(……指定地), 是指賣方在指定地將經(jīng)出口清關的貨物交給買方指定的承運人,即完成了交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