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 (1)甲、乙兩者的分配方案均不夠合理。甲未考慮該套房屋的價值分割,而乙只考慮該套房屋的成本分割,未考慮房屋的利潤分割。 (2)正確的分配方案應該是按50%的分配比例對房地產開發(fā)項目的開發(fā)價值進行分割,則: 甲應該分得:2762.1÷2+30+2=1396.05萬元; 乙應該分得:2762.1÷2-30÷2=1366.05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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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趙桂萍 糾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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