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票的定義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八十" />
在國際貿易中,支票常被代替現鈔而作為一種支付工具加以使用。 (一)支票的定義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八十一條給支票(check/cheque)下的定義是:“支票是出票人簽發(fā)的,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yè)務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 支票的基本當事人和匯票一樣,共有三個: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其中,支票的出票人一定是在銀行設有往來存款賬戶的存戶;而付款人必定是該存戶設有戶頭的銀行,。又稱為付款銀行。 支票與匯票、本票相同,付款都是無條件的。但是,如果載明要將金額記人出票人作為借方的賬戶,則仍是有效的支票,而且現在有的銀行也在發(fā)給客戶的空白支票上印就客戶名稱及賬號。 支票的出票人所簽發(fā)的支票金額不得超過其付款時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存款金額,否則就是空頭支票。各國法律一般都禁止簽發(fā)空頭支票。 (二)支票的內容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八十四條規(guī)定,支票必須記載以下事項: 1.表明“支票”的字樣; 2.無條件支付的委托; 3.確定的金額; 4.付款人的名稱;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簽章。 支票上未記載以上事項之一的,支票無效。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支票上的金額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未補記前的支票不得使用;支票上未記載收款人名稱的,經出票人授權也可以補記;支票上未記載付款地點的,付款人的營業(yè)場所為付款地;未記載出票地的,出票人的營業(yè)場所、住所或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出票人的簽章應當與其在付款人處所預留的簽名式樣或印鑒相符。 而按《日內瓦統(tǒng)一法》,支票尚須記載收款人名稱或加上“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字樣以及付款地點、出票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