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jù)法》第七十三條給本票下的定義是:“本票是持票人簽發(fā)的,承諾自己在" />
| 本票的定義(promissory note)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jù)法》第七十三條給本票下的定義是:“本票是持票人簽發(fā)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jù)。本法所稱本票是指銀行本票! 由于本票是出票人向收款人簽發(fā)的書面承諾,所以本票的基本當事人只有兩個,即出票人和收款人,本票的付款人就是出票人本人。本票的出票人在任何情況下都是主債務人。按我國《票據(jù)法》,在持票人提示見票時,本票的出票人必須承擔付款責任。 本票可以由兩個或更多的出票人一起簽發(fā),他們可以對本票共同負責,而使用像“我們承諾支付”(we promise to pay)的字樣;也可以分別負責,寫成“我們共同和分別承諾支付”(we joinfly and severally promise t0 pay),或者“我承諾支付”(I promise to pay),然后由各出票人自行簽名。 |
| 熱門資料下載: |
| 單證員考試論壇熱貼: |
【責任編輯:聶榮 糾錯】 |
|
閱讀上一篇:2010年單證員考試輔導之本票的內(nèi)容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