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口收匯核銷的定義
是指企業(yè)在貨物出口后的一定期限內向當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出口收匯核銷,證實該筆貨物出口價款已經收回或按規(guī)定使用的一項外匯業(yè)務。
我國外匯管理局在海關、銀行、出口單位等有關部門的配合、協助下進行管理。
二、出口收匯核銷的對象
1.具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yè)
2.外商投資企業(yè)。
三、出口收匯核銷的基本程序

1.企業(yè)向外匯管理局申領核銷單;
2.繕制核銷單;
3.出口報關時海關在核銷單上簽注;
4.企業(yè)將核銷單存根聯和其他規(guī)定文件交外匯管理局備案;
5.企業(yè)委托銀行收匯,收匯后銀行在核銷單正本聯上簽注;
6.企業(yè)向外匯管理局辦理核銷,外匯管理局在核銷單正本和出口退稅專用聯上蓋章確認,并將出口退稅專用聯退還給企業(yè);
7.企業(yè)憑核銷單(經外匯管理局蓋章確認的出口退稅專用聯)、出口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聯)、增值稅發(fā)票、商業(yè)發(fā)票(現以輸入外管軟件的光盤代替)等向稅務機關申請退稅。
至此,該項出口交易才告結束。
四、出口收匯核銷單的繕制
三聯:
1.存根
*“預計收款日期”的填制:
根據具體的收匯方式,將推算出的預計收款日期填入此欄。具體推算方法如下:
即期信用證或托收項下:對方屬近洋的,為寄單日后25天;屬遠洋的,為寄單日后35天;
遠期信用證或托收項下:對方屬近洋的,為匯票規(guī)定付款日后35天;屬遠洋的,為匯票規(guī)定付款日后45天;
自寄單據項下:自出口報關日起50天內結算;
分期付款的:注明每次收款的日期和金額;
寄售項下的:在出口報關日起360天內必須結匯。
2.正文
3.出口退稅專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