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國家公務員考試法律常識題(69)
來源:育路教育網(wǎng)發(fā)布時間:2012-01-21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國家公務員考試法律常識題
公共設施被損壞誰來修 公共設施被損壞找不到責任人時,損失誰來賠
由人為因素造成的公共設施損害不在公共維修基金的范圍之內,應由責任人承擔費用,不得動用公共維修基金.
公共設施被損害找不到責任人時,一般情況下按受益人原則分攤,具體有以下幾種情況:
(1)物業(yè)管理區(qū)域內住宅樓房外的公共設施的維修工程,除由專業(yè)管理部門維修管理的部分外,其余部分的維修費用,由全體產(chǎn)權人按建筑面積比例分攤.
(2)住宅樓內的共用部位和公用設施設備的維修費用,由該住宅樓內全體產(chǎn)權人按所擁有的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
(3)一棟住宅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單元門的,專屬于
一個單元全體產(chǎn)權人使用的設施設備的維修費,由該單元門內全體產(chǎn)權人使用的設施設備的維修費由該層內全體產(chǎn)權按所擁有的建筑面積比例分攤;在一棟住宅內,專屬于一層住宅內的全體產(chǎn)權人使用的設施設備的維修費由該層內全體產(chǎn)權人按所擁有的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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