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Z201140勞動法 2Z201141掌握勞動合同制度 三、勞動合同的終止和解除 勞動合同的終止,是指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勞動合同訂立后,雙方當事人不得隨意終止勞動合同。只有法律規(guī)定或當事人約定的情況出現(xiàn),當事人才能終止勞動合同。因此,《勞動法》第23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xiàn),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期限屆滿之前依法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行為。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guī)定,勞動合同的解除包括協(xié)商解除、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和勞動者單方解除。 (一)協(xié)商解除 《勞動法》第24條規(guī)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同時,根據《勞動法》第28條的規(guī)定,在協(xié)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給予經濟補償。 (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 當具備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時,用人單位享有單方解除權,無需雙方協(xié)商達成一致。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有三種情況: 1.隨時解除 隨時解除,即用人單位無需以任何形式提前告知勞動者,可隨時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法》第25條規(guī)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預告解除 預告解除,即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方可解除合同。根據《勞動法》第26的規(guī)定,適用于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xié)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xié)議的。 3.經濟性裁員 根據《勞動法》第27條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fā)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guī)定裁減人員,在6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yōu)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用人單位行使前述三種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必須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前提條件方可進行,否則將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同時,根據《勞動法》第28條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進行預告解除合同和經濟性裁員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給予經濟補償。 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法》還規(guī)定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根據《勞動法》第29條的規(guī)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根據該法關于預告解除和經濟性裁員的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yè)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者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假、哺乳期內的; (4)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三)勞動者單方解除 根據《勞動法》第31、32條的規(guī)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同時,為防止勞動者濫用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而損害用人單位的利益,《勞動法》第102條還規(guī)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guī)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重點解析: 1.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是: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xiàn)。例如,合同中約定某項工作完成合同終止即屬于后者。 2.注意掌握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和勞動者單方解除的各種情形,要做到能夠一一對應。 3.這里的數(shù)據需要掌握。 4.《勞動法》第27條關于經濟性裁員需要很好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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