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Z203034掌握審判程序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重點解析: 掌握數據。 2Z203035熟悉執(zhí)行程序 2Z203040仲裁法 2Z203041掌握仲裁協議 (二)仲裁協議無效的情形 根據我國《仲裁法》的規(guī)定,仲裁協議在下列情形下無效: 1.以口頭方式訂立的仲裁協議無效。仲裁協議必須以書面方式訂立,以口頭方式訂立的仲裁協議不受法律保護。 2.約定的仲裁事項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仲裁范圍。根據法律規(guī)定,婚姻、收養(yǎng)、監(jiān)護、扶養(yǎng)、繼承糾紛以及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不能仲裁。 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無效。 4.一方采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仲裁協議的,該仲裁協議無效。 5.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當事人對此又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仲裁協議無效,使得仲裁協議不再具有約束力。當事人之間的糾紛既可以通過訴訟方式解決,也可以重新達成仲裁協議以仲裁的方式解決。對于法院來說,由于排斥司法管轄權的原因已經消失,法院對于當事人的糾紛恢復了管轄權,而仲裁機構則因仲裁協議的無效不能對當事人之間的糾紛進行審理和裁決。 重點解析: 注意掌握仲裁協議無效的情形。尤其注意與《合同法》中關于合同效力的內容相區(qū)分。例如,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是無效的,但其簽定的合同卻不是無效的,而是效力待定的。 2Z203042掌握仲裁程序 (二)仲裁員的產生 1.合議仲裁庭仲裁員的產生 根據《仲裁法》第31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由3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應當各自選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1名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員是首席仲裁員。 2.獨任仲裁庭仲裁員的產生 獨任仲裁員應當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該獨任仲裁員。當事人沒有在規(guī)定期限內選定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重點解析: 1.仲裁庭的組成是考試經常涉及的知識點,必須掌握。 2.對于何種情形可以申請仲裁員回避能夠理解就行了。 2Z203043了解仲裁裁決的撤銷 二、撤銷仲裁裁決的條件 仲裁裁決作出后,撤銷仲裁裁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提出撤銷仲裁裁決申請的主體必須是仲裁當事人。 (二)必須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撤銷的申請。根據規(guī)定,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必須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 (三)必須在法定的期限內提出撤銷申請。我國仲裁法規(guī)定,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 (四)必須有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法律規(guī)定的應予撤銷的情形。 三、法律規(guī)定應當撤銷仲裁裁決的情形 (一)沒有仲裁協議。 (二)仲裁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約定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 (四)仲裁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的行為。 重點解析: 對于可以申請撤銷裁決的情形需要很好掌握,因為這是“一裁終局”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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