階段 | 公、檢、法三機關的分工 |
立案
| (1)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貪污賄賂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犯罪的案件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由檢察院進行立案;除此以外的大多數案件由公安機關進行立案; (2)公、檢、法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辦理,但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機關; (3)檢察院有權對公安機關的立案活動進行監(jiān)督,對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可以依法通知其立案。 |
偵查
| (1)刑事案件的偵查權由公安機關和檢察院依法行使; (2)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逮捕而應該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及時批準逮捕;公安機關對檢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偵查中作出逮捕、拘留決定的,應當及時執(zhí)行逮捕、拘留;檢察院需要通緝犯罪嫌疑人時,公安機關亦應當及時執(zhí)行; (3)在偵查過程中,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應當提請檢察院審查批準;對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檢察院提請復核。檢察院在審查批捕中發(fā)現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有違法情況的,有權通知公安機關予以糾正。 |
起訴
| (1)公訴案件的起訴權由檢察院依法行使; (2)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并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檢察院在審查起訴中,要求公安機關提供證據材料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提供;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檢察院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補充偵查應當在一個月內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 (3)對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檢察院經過審查,認為不符合提起公訴條件的,有權作出不起訴決定;公安機關認為不起訴決定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檢察院提請復核。檢察院在審查起訴中發(fā)現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有違法情況的,有權通知公安機關予以糾正。 |
審理
| (1)對刑事案件的審判權由人民法院依法行使; (2)法庭審理公訴案件,檢察院除特定情況外,應當派員出席法庭支持公訴; (3)法院對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認為被告人的行為不應追究刑事責任或證據不足的,有權作出無罪判決。檢察院發(fā)現法院審理案件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訴訟程序時,有權向法院提出糾正意見;檢察院對法院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時,有權按第三審程序或審判監(jiān)督程序提出抗訴。 |
執(zhí)行
| (1)刑事判決、裁定的執(zhí)行權由法院、公安機關和監(jiān)獄行使; (2)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會同公安機關執(zhí)行沒收財產的判決; (3)法院在交付執(zhí)行死刑前,應當通知檢察院派員臨場監(jiān)督;檢察院對執(zhí)行機關執(zhí)行刑罰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jiān)督。如果發(fā)現有違法情況,應當通知執(zhí)行機關糾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