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 讀 一、共犯的構成條件(認定) 1、二人以上 2、共同行為:實行、幫助、教唆、組織、共謀; 3、共同故意: (1)(犯罪性質)內容相同的故意; (2)存在意思聯(lián)絡。 例:甲以“殺人故意”乙以“傷害故意”共同加害丙,甲乙二人因故意性質不同,不成立故意殺人罪的共同犯罪。甲是故意殺人罪;乙是故意傷害罪。(完全共同說)。但,就二人行為存在的共同部分(故意傷害),可以成立故意傷害罪的共犯(部分共同說)。 二、貌似共犯不構成共同犯罪的幾種情況 核心:是否具有性質相同的犯罪故意 1、過失,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的,不以共同犯罪論處。但,例外指使肇事司機逃逸指被害人未能得到及時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 2、故意與過失行為不成立共犯。如監(jiān)管人員玩忽職守,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而罪犯乘機脫逃。監(jiān)管人員與逃犯不成立共犯 3、同時犯。遇車禍,貨物拋灑遍地,路人紛紛上前哄搶的。 4、先后事實相關的行為,但沒有主觀意思聯(lián)絡的。如二人先后相繼盜竊同一人家。 5、過限行為,即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圍的犯罪,就過限的部分不成立共犯。侵犯同一對象但沒有犯罪意思聯(lián)絡的。通常,盜竊放火案;特殊 。1)轉化搶劫; 。2)尋釁滋事中重傷、致死他人; 。3)傷害中殺人; 。4)實行過限,例幫助盜竊實行搶劫的;教唆傷害實行殺人的 7、二人有共同行為但犯罪故意內容屬于不同性質犯罪的。例,二人同租用一走私船只,各自為自己的利益走私不同的物品,一人走私毒品的;另一人走私淫穢物品的。相互之間沒有犯罪意思聯(lián)絡。 8、(從主體角度)間接正犯。把他人當工具利用的情況。 。1)利用無責任能力人犯罪, 。2)利用他人過失行為犯罪的,利用者與被利用者不成立共同犯罪; 片面共犯問題。片面共犯一般是指暗中對他人犯罪相助的行為。對被暗中幫助者(實行犯),不能以共犯論,仍屬單獨犯;對暗中相助者,以從犯論。 9、片面共犯(幫助犯):從犯 三、共同犯罪人的種類: 1、分類根據(jù):作用為主,兼顧分工。 。、種類: (1)主犯二種:A、集團首要;B、其他主要作用者;聚眾首要不全是主犯; (2)從犯二種:A次要作用實行犯,B輔助作用幫助犯; 。3)脅從犯一種:暴力脅迫; 。4)教唆犯。 3、責任與處罰原則:“一部行為,全部責任”:集團首要對集團全部罪行負責;其他主犯對組織、指揮、參與全部罪行負責。主犯:全部責任“完整處罰”;從犯、脅從犯,全部責任“寬大處罰”。從犯、脅從犯實質是法定從寬處罰的情節(jié)。 。、西方學說:實行犯是“正犯”,因為只有實行犯在實施真正意義的犯罪行為(分則條文明文禁止之行為),所以,不僅犯罪的實行,而且犯罪(實行的)預備、未遂、既遂、中止、“一部(實行)行為、全部責任”,均是針對實行犯而言的。幫助犯、教唆犯并未直接實行(分則條文禁止的)犯罪行為,所以幫助犯、教唆犯自身并無實行、預備、中止、未遂、既遂、一部(實行)行為之類的問題。其犯罪性及責任均“跟隨”“正犯”,是正犯之從犯。如,實行犯既遂的,幫助犯、教唆犯隨之而“既遂”,實行犯未遂的,幫助犯、教唆犯隨之而“未遂”,被教唆被幫助人沒有著手實行的,整個共犯止步于預備階段。幫助、教唆并無單獨的既遂未遂。西方的這種“實行犯中心”的觀點,也滲透到中國學說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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