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二級建造師考試建設工程法規(guī)學習筆記(14)
來源:考試吧發(fā)布時間:2012-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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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證據證明的事實:1.眾所周知的事實;2.自然規(guī)律及定理; 3.根據法律規(guī)定或者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4.已為人民法院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5.已為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 6.已為有效公正文書所證明的事實。 舉證責任,又稱證明責任:(一)一般原則 誰主張相應的事實,誰就應當時該事實加以證明。即“誰主張,誰舉證”。(二)舉證責任的倒置:舉證責任倒置,是為了彌補一般原則的不足,針對一些特殊的案件,將按照一般原則本應由己方承擔的某些證明責任,改為由對方當事人承擔的證明方法。證明責任倒置必須由法律的規(guī)定,法官不可以在訴訟中任意將證明責任分配加以倒置。 證據收集,是指審判人員為了查明案件事實,按照法定獲取證據的行為。一般可以通過以下方法收集證據:1.當事人提供證據;2.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依職權主動調查收集;3.當事人依法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在證據可能滅失或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法院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或依職權,對證據加以保全。 所謂舉證時限,是指法律規(guī)定或法院、仲裁機構指定的當事人能夠有效舉證的期限。 證據交換:時間:答辯期屆滿后,開庭審理前。交換證據之日舉證期限屆滿。 質證,是指當事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圍繞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針對證據證明力有無以及證明力大小,進行質疑、說明與辯駁的過程。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由當事人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認證,即證據的審核認定,是指人民法院對經過質證或當事人在證據交換中認可的各種證據材料作出審查判斷,確認其能否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認證是正確認定案件事實的前提和基礎,其具體內容是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進行審查確認。數個證據對同一事實的證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則認定:1.國家機關、社會團休依職權制作的公文書證的證明力一般大于其他書證;2.物證、檔案、鑒定結論、勘驗筆錄或者經過公證、登記的書證,其證明力一股大于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3.證人提供的對與其親屬或者其他密切關系的當事人有利的證言,其證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證人證言。 民事訴訟的概念:一)民事訴訟是以司法方式解決平等主體之間的糾紛,是由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二)民事訴訟是解決民事糾紛的最終方式。三)民事訴訟適用于沒有仲裁協(xié)議的民事糾紛。在民商事中有“或裁或審”制,如果選擇仲裁,就失去了提起訴訟的權利。這里的仲裁和勞動仲裁不同,勞動仲裁不適用《仲裁法》,如果對勞動仲裁結果不服,可以提起訴訟 訴訟管轄?:民事訴訟中的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和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級別管轄,是指按照一定的標準,劃分上下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我國《民事訴訟法》主要根據案件的性質、復雜程度和案件影響來確定級別管轄。各級人民法院都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1.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法律另有規(guī)定除外。2.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轄區(qū)有重大影響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3.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qū)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1)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2)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地域管轄,地域管轄實際上是著重于法院與當事人、訴訟標的以及法律事實之間的隸屬關系和關聯(lián)關系來確定的,主要包括如下幾種情況: 1.一般地域管轄:通常實行“原告就被告”原則,即以被告住所地作為確定管轄的標準。2.特殊地域管轄:是指以被告住所地、訴訟標的所在地或法律事實所在地為標準確定的管轄。3.專屬管轄:是指法律規(guī)定某些特殊類型的案件專門由特定的法院管轄。專屬管轄是排他性管轄,排除了訴訟當事人協(xié)議選擇管轄法院的權利。專屬管轄與一般地域管轄和特殊地域的關系是:凡法律規(guī)定為專屬管轄的訴訟,均適用專屬管轄。